2008年3月2日星期日

udn經濟日報讀者俱樂部 - 經濟人周報 - 主編精選 - 俱樂部會員卡 卡�

俱樂部會員卡 卡了誰?
文/陳沖

場景是2004年初湖南長沙,中天行房車俱樂部風光成立,大舉招募會員,凡繳納人民幣5萬元即發給至尊卡,每年可享受30天旅行房車使用權,也可將權利委 託經營,每年坐享固定收益。2005年8月,該俱樂部獲頒長沙市「守合同重信用單位」及「湖南最受尊敬的非公有企業」,不過諷刺的是,一個月後公司歇業、 負責人被捕,原因是非法募集資金,而且鉅額款項流向不明。

2007年末的台灣,在佳姿案發生後不到二年,亞力山大健身俱樂部無預警歇業,會員驚恐,消基會出面要求銀行止付後期款項,已付者亦要求退 回,銀行業認係無妄之災,不願捲入消費糾紛;消基會又醞釀提出團體訴訟,惟都著眼於當下的問題,對整體機制或未來如何防止,則未見討論。相對於2007年 8月美國健身俱樂部巨擘Bally Total Fitness因股價遽跌、淨值負3.7億美元,進行破產保護程序,兩個月後即有私募基金接手而告平息,台灣消費者不禁自嘆命苦。

俱樂部的經驗似乎不樂,其實各種俱樂部會員卡的意涵並不一致。中天行房車俱樂部的至尊卡,應該是Timeshare的契約,而亞力山大會員卡則是預收款項的憑證,其處理的方式也因而不同。

其實不論何種Club,外觀上均向大眾收取一定款項後發給憑證,而承諾未來提供服務、貨品甚或利潤,表面上似乎是一種有價證券的發行。按我國證券交易法第6條對有價證券係採簡要的列舉方式,主要係指公債、股票、公司債及主管機關核定的其他證券。換言之,只要未列舉又未核定,就不是我國法規上的有價證券。相 對美國證券法第2.a.1條,列舉就極其瑣細,超過30種,從而較易領會有價證券的通性。其中值得我國注意的是所謂投資契約(investment contract),過去在我國實務上曾出現就特定不動產、商場、旅館發售憑證或持分,並委託發起人經營,藉以分享利益,事後其經驗甚不愉快。

在某一案的訴訟中,法院曾個案認定「與一般認股行為所繳之股金無異」,故其發行係違反證券交易法;之後於民國76年財政部亦曾就僑外「在台 募集資金赴外投資所訂立之投資契約」,認係有價證券。惟就「投資契約」迄未有通案的核定,故如有俱樂部以投資契約的方式,發行會員卡,尚不能以發行有價證 券進行監理,仍須藉個案進行認定。

至於亞力山大俱樂部的案件,由網站上的資料,似乎各地分公司或分部的規定,不完全相同,甚至因業務人員不同又有差異。有「一年特惠價 16,000元,惟須月繳清潔費2,000元」、亦有「一年會籍4萬元、二年8萬元並贈送一年VIP」、 甚至有較平價的「五年45,000元、月費1,000元」等等。不過綜合言之,均不脫預收款項的性質,所發雖係會員卡,其實是一種禮券,而且是限特定人使 用的禮券。我國對禮券的管理,並未正視商業信用的本質,在糾紛叢生之後,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,由各部會分別針對其主管事業公告「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或不得記載事項」,其最重要一招係要求記載該禮券業經銀行保證,或經同業同級公司連保,或已辦理信託,或由同業公會籌辦連保等。並自2007年4月1日 起實施,事實上上述措施有執行之困難(見本人2007年4月10日「大S與小S的主管機關」一文),在推出前即已預見。

運動俱樂部的會員卡因未採用禮券的名稱,主管機關體委會是否會針對預收款項發行的會員卡,視同禮券予以管理,媒 體報導語焉不詳(有雜誌報導體委會對年費5萬元以下傾向不管),所以這可能是監理上的盲點。其實本人並不贊成以第三人擔保的方式介入商業行為,這只會使商 業信用更無法建立。不過,既然主管機關早已動用消保法第17條建立機制,就不應被表面的名稱或費用名目所惑,千萬不要讓會員卡的名稱卡住了公務員的腦袋, 更不應僅因一定金額以下就豁免該機制的適用,尤其是所謂5萬元的門檻,結果造成沒有俱樂部會受到規範,豈非滑稽。

最後回到基本面,英國金融時報專欄作家Michael Skapiner曾說:「健身俱樂部事實上不可能容納所有會員,其經營哲學是期望數以千計的會員繳錢後就不再出現。」話雖偏激,但反映多數的俱樂部並未精算其最適規模與財務比率,預收款的運用也未適當控管。其實這才是主管機關應關心之所在,目前訴諸「第三人擔保」的思維,只是再一次被卡住腦袋而已。

(作者是中信證券董事長,曾任合作金庫銀行董事長、財政部次長,熟悉金融市場實務與管理)

【2008-02-26/經濟日報/A4版/金融新聞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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